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規(guī)范在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產權”)進行的各類國有資產交易業(yè)務的收費行為,根據相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交易業(yè)務包括國有產(股)權轉讓、國有資產轉讓、國有企業(yè)增資等交易業(yè)務。
第三條 國有產(股)權轉讓業(yè)務按照如下標準收取基礎服務費:
(一)國有產(股)權轉讓協(xié)議成交的,天津產權采用分段遞減累計法按(表一)標準計算,向交易雙方分別收取基礎服務費,凡單向單筆基礎服務費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費。
(表一)
成交金額 |
差額計費率(%) |
1000萬以下 |
0.2 |
1000萬以上1億以下 |
0.1 |
1億以上10億以下 |
0.05 |
10億以上30億以下 |
0.045 |
30億以上50億以下 |
0.02 |
50億以上100億以下 |
0.01 |
100億以上 |
不計費 |
(二)國有產(股)權轉讓競價成交的,天津產權按照如下標準計算收取基礎服務費。
轉讓方:按照如下標準之一計算:
1.成交金額中的轉讓底價部分采用分段遞減累計法按(表一)標準計算,超出底價部分原則上按照不低于4%且不高于9%的標準計算,合并收取,凡單筆基礎服務費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費。
2.按照不高于成交金額5%的標準計算,凡單筆基礎服務費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費。
受讓方:按照不高于成交金額5%的標準計算,凡單筆基礎服務費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費。
第四條 國有資產轉讓業(yè)務按照如下標準收取基礎服務費(包括協(xié)議轉讓、競價等方式成交的):
(一)轉讓方:按照如下標準之一計算:
1.成交金額中的轉讓底價部分采用分段遞減累計法按(表二)標準計算,超出底價部分原則上按照不低于4%且不高于9%的標準計算,合并收取,凡單筆基礎服務費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費。
(表二)
底價部分金額 |
差額計費率(%) |
1000萬以下 |
0.2 |
1000萬以上1億以下 |
0.1 |
1億以上10億以下 |
0.05 |
10億以上30億以下 |
0.045 |
30億以上50億以下 |
0.02 |
50億以上100億以下 |
0.01 |
100億以上 |
不計費 |
2.按照不高于成交金額5%的標準計算,凡單筆基礎服務費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費。
(二)受讓方:按照不高于成交金額5%的標準計算,凡單筆基礎服務費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費。
第五條 國有企業(yè)增資業(yè)務按照如下標準收取服務費:
(一)國有企業(yè)增資業(yè)務以成交金額為基礎,采用分段遞減累計法,向交易雙方分別收取基礎服務費,具體標準如下:
(表三)
成交金額 |
差額計費率(%) |
13億以下 |
0.1 |
13億以上 |
0.05 |
注:凡單向單筆基礎服務費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收費。
(二)天津產權或其會員為交易活動各參與方提供下列增值服務時,將以成交金額為基數(shù),按照如下標準計算收取增值服務費,具體標準如下:
(表四)
增資企業(yè) |
投資方 |
||
服務項目 |
收費標準(%) |
服務項目 |
收費標準(%) |
業(yè)務咨詢代辦 |
0.1-0.5 |
業(yè)務咨詢代辦 |
0.1-0.5 |
方案設計 |
0.2-1 |
項目篩選 |
0.2-1 |
項目推介 |
0.2-1 |
投資價值分析 |
0.2-1 |
盡職調查 |
0.5-1.5 |
盡職調查 |
0.5-1.5 |
交易策劃 |
1-3 |
交易策劃 |
1-3 |
擇優(yōu)遴選 |
不高于1.8 |
擇優(yōu)遴選 |
不高于1.8 |
其他 |
雙方協(xié)商確定 |
其他 |
雙方協(xié)商確定 |
注:凡單筆增值服務費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費。
第六條 國有產(股)權轉讓、國有資產轉讓等其他類型業(yè)務的增值服務費按照(表四)標準收取。
第七條 資產出租業(yè)務,天津產權原則上按照不高于年平均租金的5%的標準向交易雙方分別收取基礎服務費。
第八條 按有關規(guī)定各類國有資產交易業(yè)務可采取非公開轉讓、增資、無償劃轉等方式交易的項目,天津產權向委托方收取2000元基礎服務費。
第九條 國有公務用車處置業(yè)務中,以動態(tài)報價方式成交的按照不超過成交金額5%的標準收取基礎服務費。
第十條 其他國有類型項目的基礎服務費按照上述資產轉讓業(yè)務收費標準收取。
第十一條 非國有資產交易業(yè)務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未有規(guī)定的可按照相關協(xié)議或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二條 特殊項目的收費另行約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中相關服務費一般于交易雙方簽約后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支付完畢。
第十四條 本辦法中相關金額中的“以下”包含本數(shù)在內,“以上”不包含本數(shù)。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天津產權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產權交易中心交易服務收費辦法(試行)》(津產權綜字【2017】55號)及《天津產權交易中心央企交易服務收費辦法(試行)》(津產權綜字【2017】57號)同時廢止。
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