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維護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產權”)規(guī)范有序、誠信和諧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風險,保護交易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業(yè)國有產權交易規(guī)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產權交易主體在天津產權內進行產權交易的過程中涉及交易保證金的相關行為,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交易保證金,是指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產權交易主體承諾遵守市場規(guī)則和交易約定,在發(fā)生違規(guī)違約行為時作為賠償相關主體的經濟保證。
第四條 轉讓方可以依據(jù)本細則在產權轉讓信息披露申請時設置交易保證金條款,并公開披露保證金交納的時點、具體金額、交納方式、保證事項和處置方法等內容,明確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承諾在自身發(fā)生違規(guī)違約行為時,應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條 天津產權對《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中設置的交易保證金條款進行審核,對保證金進行保管,提供保證金結算等相關服務,并依據(jù)本細則及信息披露公告的公示內容和相關約定對交易保證金進行處置。
第六條 交易保證金的設置、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及合理、適當?shù)脑瓌t。
第七條 意向受讓方應當按照天津產權出具的《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要求將交易保證金交納至天津產權指定的保證金專用賬戶,支付時間以到達天津產權指定的保證金專用賬戶時間為準。意向受讓方未在約定期限內足額交納交易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資格。
第八條 轉讓方設定的交易保證金金額,一般不超過轉讓標的轉讓底價的30%。
第九條 交易保證金來源的合法性由交納主體負責。
第十條 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后,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可以根據(jù)約定轉為產權交易價款的一部分。天津產權將保證金從保證金專用賬戶轉入產權交易價款結算賬戶。
第十一條 天津產權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將具備劃款條件的交易保證金在規(guī)定時間內原額返還相應的交納主體。
(一)產權交易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金使用方式,受讓方已支付產權交易價款的,應在受讓方支付全部價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其已交納的保證金原額予以返還;
(二)意向受讓方未被確定為受讓方,且未出現(xiàn)本細則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的,應在受讓方被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其已交納的保證金原額予以返還;
(三)意向受讓方在交納保證金后退出產權交易程序,且未出現(xiàn)本細則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的,應在意向受讓方明確表示放棄受讓且經轉讓方書面同意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其已交納的保證金原額予以返還;
(四)產權交易中止或終結時,不涉及產權交易中止或終結事項的意向受讓方可以向天津產權申請返還保證金,天津產權應當在意向受讓方提出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其已交納的保證金原額予以返還。
第十二條 產權交易中止期滿決定恢復交易的,天津產權應當及時通知各相關的意向受讓方。已返還交易保證金的意向受讓方應當自收到天津產權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重新交納保證金。意向受讓方未在約定期限內足額交納交易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資格。
第十三條 天津產權返還交易保證金采取一次性原額原途徑返還。
第十四條 當出現(xiàn)下列情形時,轉讓方可以按照《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中關于交易保證金處置的約定,以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為限,在扣除天津產權服務費用后,向意向受讓方主張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意向受讓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轉讓方和天津產權損失的;
(二)意向受讓方通過獲取轉讓方或標的企業(yè)的商業(yè)秘密,侵害轉讓方合法權益的;
(三)意向受讓方之間相互串通,影響公平競爭,侵害轉讓方合法權益的;
(四)意向受讓方無故不推進交易或無故放棄受讓的;
(五)《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中約定的保證金不予退還的其他情形;
(六)意向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相關規(guī)定給轉讓方造成損失的。
保證金金額不足以彌補轉讓方、天津產權損失的,利益受損方可以向有過錯的意向受讓方進行追償。
第十五條 轉讓方發(fā)生違規(guī)違約行為,給意向受讓方、天津產權造成損失的,應當以其設定的交易保證金金額承擔賠償責任。保證金金額不足以彌補因轉讓方違規(guī)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利益受損方可通過法律途徑向轉讓方進行追償。
第十六條 產權交易當事人對交易保證金處置有約定的,應當依照約定處置;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由天津產權依據(jù)本細則組織產權交易當事人協(xié)調后處置。
轉讓方與意向受讓方就保證金的處置發(fā)生爭議的,可向天津產權提交書面申請,天津產權按照《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爭議調解操作細則》進行調解。
當事人也可直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交易保證金以外幣交納的,應按交納當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進行折算,并按照天津產權關于外匯資金結算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八條 其他類交易項目涉及交易保證金的相關行為,比照本細則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天津產權有權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交易實踐,對本細則進行解釋、修訂。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天津產權發(fā)布的有關文件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