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在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產權”)進行的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中信息預披露申請、受理和發(fā)布等行為,根據《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業(yè)國有產權交易規(guī)則》,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轉讓信息預披露是指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yè)的實際控制權發(fā)生轉移應當進行信息預披露的,可在產權直接持有單位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通過天津產權進行信息預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涉及需要履行最終批準程序的,應當進行相應提示。
第三條 轉讓方可委托具有天津產權經紀會員資質的專業(yè)服務機構,建立委托代理關系。
第四條 轉讓方委托天津產權公開發(fā)布產權轉讓預披露信息,應當向天津產權提交《產權轉讓信息預披露申請書》及附件等紙質文檔材料。
轉讓方應當對《產權轉讓信息預披露申請書》的填報內容和所提交附件等紙質文檔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經紀會員應當對轉讓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齊全性、合規(guī)性進行核實。
第五條 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轉讓方設置受讓方資格條件的,應當在信息預披露前完成同級國資監(jiān)管機構備案手續(xù)。
第六條 天津產權負責對轉讓方提交的《產權轉讓信息預披露申請書》及附件等紙質文檔材料進行規(guī)范性審核。符合信息預披露要求的,天津產權向轉讓方出具《產權轉讓信息預披露申請受理通知書》,并依據轉讓方提交的《產權轉讓信息預披露申請書》對外發(fā)布信息預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預披露要求的,天津產權將審核意見及時告知轉讓方,要求轉讓方進行調整。
第七條 信息預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標的企業(yè)的股東結構;
(三)產權轉讓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
(四)轉讓標的企業(yè)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但不限于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營業(yè)收入、凈利潤等(轉讓參股權的,披露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中的相應數據);
(五)受讓方資格條件(適用于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第八條 信息預披露日期以天津產權發(fā)布的產權轉讓信息預披露公告中的起始日為準。按工作日計算,遇法定節(jié)假日以政府相關部門公告的實際工作日為準。
第九條 信息預披露公告期間,轉讓方變更受讓方資格條件的,應當在完成同級國資監(jiān)管機構備案手續(xù)后,重新向天津產權提交《產權轉讓信息預披露申請書》,由天津產權重新發(fā)布信息預披露公告,并重新計算公告時間。
第十條 信息預披露公告期間,轉讓方應當接受意向受讓方的咨詢,意向受讓方可以通過天津產權查閱信息預披露公告所涉內容的相應材料。
第十一條 預披露公告期間,天津產權應向轉讓方反饋意向受讓方征集情況。
第十二條 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yè)的實際控制權發(fā)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履行完畢信息預披露相關程序后,方可進行產權轉讓信息正式披露。
第十三條 轉讓方可以根據企業(yè)實際情況和工作進度安排,采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天津產權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公開征集受讓方。
產權轉讓未導致轉讓標的企業(yè)的實際控制權發(fā)生轉移的,可根據企業(yè)需求參照本細則進行信息預披露。
第十四條 其他類交易項目涉及預披露的相關行為,比照本細則執(zhí)行。
第十五條 天津產權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交易實踐,對本細則進行解釋、修訂。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天津產權發(fā)布的有關文件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6月4日